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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医药项目转化论坛成功举办 2024-04-27
促进会章程

四川省医药发展促进会章程

来源:协会秘书处添加时间:2017-9-15 14:14:57浏览:139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医药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性医药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医药生产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全省医药企业、医药企业家及相关专家、学者提供各项服务,促进四川医药企业形成合力,推动四川医药事业发展。其工作目标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交流医药经济发展信息;组织学习经营管理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会员单位(个人)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理论修养和决策能力;努力提升我省医药企业形象,促进医药行业、医药企业间的合作;积极引进和推出医药科研成果;努力创新医药企业发展模式,形成并增强我省医药事业的核心竞争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scych.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紧随我省医药行业的深化改革,从产业政策、创新模式、完善机制、培育并强化核心竞争力、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

2.围绕当前医药行业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积极开展相关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3.积极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承担相

应社会责任;

4.大力开展学习行业先进典型、交流成功实践经验的学术交流活动;

5.积极开展以维护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为中心内容的服务工作

6.努力开展以提升会员单位管理者和相关会员个人综合能力和为会员单位

培养所需相关人才目的的相关培训工作;

7. 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同时结合会员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以服务会员

的国内、国际社团友好交往活动;

8. 根据行业实际需要,积极开展相关先进理念、核心技术、科研人才等全

方位培训、引进、交流等诸方面的中介服务工作。

业务范围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

1.在四川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所有医药(生产、经销、研发)企业法人(含

医药器械类);

2.其他相关法人组织。

个人会员:

1.在医药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2.在医药企业管理、经济管理实践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3、医药研发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工作者;

4.本会单位会员单位的现职领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一名以上会员介绍;

            3、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b、加盖公司公章的单位会员表;

c、本人签字的个人会员表;

4、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5、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权通过本会组织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5、有权根据协会规定使用本会网站进行宣传;

6、有权向本会提出请求支持、保护和法律帮助的要求;

7、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考察交流、学术研讨等各项活动;

8、参加本会组织的面向社会的有偿服务享受优惠;

9、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批评与监督;

10、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按规定足额缴纳会费;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

员资格,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一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两年未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

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

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3、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 50%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通过;

            3、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4、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会员

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协会发起单位;

            2、能为四川医药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3、在相应区域其影响力、组织能力较大;

4、或经协会秘书处提名推荐;

            5、本人自愿,2个以上会员推举;

            6、同意按理事标准交纳会费,享受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1、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3、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

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

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1、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

并履行以下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3、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得泄露在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7、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负责人。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3、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8、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9、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10、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1、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12、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1、负责人的调整;

            2、协会【章程】修订。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13--15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

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7、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

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2、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a、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b、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c、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d、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e、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

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

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

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

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

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

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并以“分会”、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

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

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

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

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

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建立发言人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相关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8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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